上海汽车报电子报

2015年9月13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上海汽车报观点 车企当是“互联网+汽车”的主导力量 闯红灯“抄送”单位? 对西部车市开发热的冷思考 汽车仓储安全敲响警钟

按日期检索

12 2017
3
4

上海汽车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放大 缩小 默认

闯红灯“抄送”单位?

□ 作者 石轮

行人过马路闯红灯不仅会被处罚,民警还将向你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告状”。对于这种“抄告制度”,成都交警表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成本较低,此举将对交通违法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其实,关于整治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闯红灯现象,交警部门可谓费尽苦心。近日,深圳市交警局正在与多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征信体系,同意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贷款、买房等挂钩,以此遏制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一个月前,深圳交管部门就高调宣布了“闯红灯要记入征信系统,影响贷款”。前不久,福建莆田警方推出“黑名单”制度,行人闯红灯将记入交警部门内部管理系统,可能影响市民出国开证明及子女报考公安部队院校等。

诚然,这种抄告制度可以给违法者在单位造成压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行人和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可是如果单位对这种交通违法行为不重视、不处理,抄告制度就起不到预期的震慑效果。同样,信用记录首先是公民的经济信息,也是现代社会的管理手段,信用报告是用于评价一个人、一个企业的商业信用的,不是进行“无谓道德评价”的,更不应该将其滥用。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可见,法律法规并没有将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工作单位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对接“征信系统”的规定,更没有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因此,这些行为不仅不是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还属于“法外施罚”,涉嫌过度执法。

那么,回到整治闯红灯现象,是否除了“法外施罚”外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笔者认为,如果这种现象十分普遍且危害较大,那么完全可以参照“酒后驾车”的整治过程来施行处罚。

事实证明,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对原先普遍的酒后驾车社会现象根本性转变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同样证明,“严格执法”“舆论引导”也是改变酒后驾车社会现象的关键因素。记得在相关法律条款改变前后,社会舆论对酒后驾车的“声讨”几乎达到最高潮。同时,交警严格执法、多频率的抽查让“酒后驾车”几乎成了过街老鼠。法律的震慑力毋庸置疑,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如今,这个危害极大的社会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控制。

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闯红灯,交通安全法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定,交警部门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如果感觉到危害极大,且现有法规已经完全不能起到作用,那么可以提请相关部门更改法规。50元的罚款感觉力度不够,那么500元是否能起作用呢?其实,如今的机动车闯红灯现象有所改观与处罚力度加大也是有直接关系的。

整治闯红灯现象,在相关法规暂时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交警部门还是应该加大执法力度,社会舆论也应当加强引导,提升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不是采取告知单位这种株连其他的方式。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企业公示 | 手机版
主办单位:上海汽车报社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1605231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