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市环保局1月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对全市新注册登记牌证的所有轻型汽油车,以及市内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市政建设用车,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达标车辆。
此次提前实施的“国Ⅳ标准”等效于2006年以后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欧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要在符合“国Ⅲ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至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按照标准规定,全国范围内最晚将于2011年起实施。据测算,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后,轻型汽车单车污染物排放将进一步降低50%左右,中型汽车单车排放可进一步降低30%左右,颗粒物排放更可降低80%以上,对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上海的空气环境质量,将起到显著作用。
据介绍,机动车“国Ⅳ标准”对现有在用车的使用并无限制,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国Ⅲ标准机动车将遵循“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要求。轻型柴油车及经常需要出埠营运的货运、长途巴士等柴油车辆,由于外省市短期内还无法供应与上海等同规格的车用燃油,基于技术原因暂不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此外,为保证“国Ⅳ标准”的顺利实施,上海将于年内发布并执行《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地方标准,并计划于今年10月向全市供应符合“国Ⅳ”标准新车要求的车用汽、柴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