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报电子报

2009年8月16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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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本报讯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质技监标〔2009〕322号),要求本市所有企业单位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明确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各方责任,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

《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除非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能完整反映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贸易和监督检查的依据。《规定》还明确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产品标准。

《规定》特别强调,企业是制定产品标准的主体,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应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批准、发布,并依法承担标准实施后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指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前,必须由不少于5人的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品的技术状况的专家进行审查,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规定》还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制流程和备案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我国的企业产品标准规范管理,提高标准的备案质量。该《规定》的发布,将大大提高我国的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从源头上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利于消灭“无标生产”的现象,进一步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提升我国的产品质量竞争力。(姚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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