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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6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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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换车案消费者一审胜诉

本报讯 一起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首起案例。

2009年,宜兴市民任某花费21万余元购买汽车一辆。在此后近两年间,汽车变速箱频发故障,先后3次返厂更换。2011年底,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被告代理人认为,4S店不是生产厂,且任某在购车时没有与4S店签订书面购车合同,没有退车约定,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他的诉请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任某更换车辆的诉请,判决销售商为其更换该品牌相近系列新车一辆。

“此次诉讼成功只是个案,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前提下,更多消费者要想实现更换车辆的维权目的并非易事。”宜兴法院合议庭审判长、法官陆长平说。(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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