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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9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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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

本报讯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清障施救专业委员会日前发布全市清障企业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办理行政许可的通告》。

《通告》指出,今后凡欲在本市从事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务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先取得行政许可。从7月11日起,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申请工作将正式启动。市交通局、市场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发文,现有从业业户须于今年7月11日至9月30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后方可继续合法运营。

据了解,根据《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今后,凡新开业的牵引业户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在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再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道路牵引经营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

对目前已经从事牵引业务户,须在今年7月11日—9月30日向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逾期则按新制定的《开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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