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报电子报

2013年11月24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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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规定机动车排黑烟最高罚500元

本报讯 11月20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代表市政府做了修订草案说明。张全表示,上月市政府公布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明确到2017年,上海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下降,PM2.5年均浓度在去年基础上下降20%。修订草案专门针对PM2.5污染的防治,制订一系列制度措施。修订草案规定,在上海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黑烟,否则最高可被直接罚500元。

修订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市环保部门可委托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公布检测单位目录。本市机动车施行统一的环保标志管理,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对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修订草案明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炉窑,以及单位使用的茶水炉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直接罚款。其中,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双罚制,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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