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5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2013年到2015年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
《通知》显示,中央财政根据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将其划分为4个档次。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最低不少于2500辆,可获得2000万元到7500万元不等的奖励;2014年度的最低推广量则是5000辆,奖励标准在2700万元到9000万元不等;2015年度推广量要求不低于1万辆,如果达到或超过25000辆,则可获得1.2亿元的最高奖励。
《通知》明确,奖励对象是经四部委批复备案、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比照执行。(菏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