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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8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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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标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 本报记者 阮希琼

在笔者的印象中,2013年中央电视台曝光包括奔驰和宝马在内的一些品牌轿车出现车内空气质量问题后,业内就一直呼吁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转变为强制性标准。在各界人士的呼声下,车内空气质量强标呼之欲出,然而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时间表。此次征求意见稿推出并确定了实施时间,一些担心车内空气污染的消费者可算是吃了颗定心丸。

不过,笔者也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出了对于整车厂的要求及检测规范,但在后续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依然存在问题。

首先,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提及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授权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未达标的企业如何处罚、由哪些部门进行处罚,依然没有确定。据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处处长裴晓菲介绍,目前来看,车内空气质量强标或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挂钩。

不过,即便是有了召回制度做保障,具体操作起来依然困难重重。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召回部主任肖凌云指出,召回的发起来源于消费者投诉,而从目前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来看,普遍描述不清异味情况,因此管理中心难以开展调查。其次,影响车内空气因素实在太多,即使发现问题,也难以辨别源头,对于缺陷汽车召回后该如何处理存在疑问。再者,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受检车辆是为新下线后28天±5天,并且有严格的运输要求。但在消费者投诉后,车辆往往超过时限,且也有消费者安装后装产品,此时检测出的结果是否有参考性无法界定。

除了后续执行外,从消费者的角度去看,虽然车内空气质量强标能成为消费者投诉、索赔的重要依据,但车内污染物需进行专业检测,而消费者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这就使得维权成本大大提高。

车内空气质量即将推出强标,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个喜讯,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消费者一个自由呼吸的健康车内环境。在后续执行中,强标也必须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毕竟,在我国现有的汽车市场环境下,消费者仍属于弱势群体。莫让即将出台的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性标准成了“有标准无执行”的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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