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报电子报

2015年6月21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上海汽车报观点 “拐点”真的出现了吗? 我国纯电动乘用车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 汽车销售新法缘何屡遭“难产”? 从车企投资方向看市场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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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纯电动乘用车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

□ 作者 张明生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6月2日联合发布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在当前纯电动乘用车正成为汽车行业新一轮投资热点的情况下,发布《管理规定》既可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也可以有效规范纯电动乘用车的投资行为,防止出现一哄而上的低水平投资现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两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管理规定》对所称“纯电动乘用车”从两个方面作了严格界定,前几年已在部分省区遍地开花的“低速电动汽车”显然被完全排除在外。国家部委不为部分媒体及企业“低速电动汽车合法化”的呼吁所扰,坚持不降低纯电动乘用车的技术标准,无疑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对规范我国汽车产业的投资行为有利,也使有关该话题的纷争得以尘埃落定。

《管理规定》在第六条中强调指出,新建的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只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而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力的汽车产品。这从一开始就杜绝了发生以电动汽车为名而行燃油汽车之实的投机取巧行为的可能性。

因为与新建传统汽车生产企业审批有投资额度等规模要求不同,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的限制,完全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制定这样的规定,符合我国纯电动乘用车市场发展的现状,可以使企业从容地以小批量起步,稳健发展。从而,一来可以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大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二来也可以防范全行业纯电动乘用车产能过剩的风险。

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设最低限制,并不意味着对投资纯电动乘用车没有什么要求,而是从研发能力、制造能力、服务能力等方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具体规定比笼统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限制甚至要求更严。

在研发能力方面,《管理规定》要求新建企业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的研发机构,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其至少要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还要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并且要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这些能力不是有钱就可以马上买来的,这些能力也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立即形成的。

在制造能力方面,《管理规定》要求新建企业具备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等。在服务能力等方面,《管理规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要求是保证我国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达到高起点和高品质的有力措施,也符合《中国制造2025》对汽车工业的要求。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所制定的条文是很严密的,只是不知在实际执行中是否也能严格依规行事。特别是对那些非汽车行业企业与现有商用车生产企业合资或合作的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是按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来审核,还是按现有汽车生产企业扩大车型生产品种来审核,对企业来说,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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