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上海石化总厂涤纶厂正在施工的万吨弹力丝车间发生一起严重火灾。车间平顶上一千四百平方米的保温层和六箱从西德引进等待安装的设备材料被烧毁,一名工程师因躲避不及当场牺牲。
这次火灾是由于电焊花溅落在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材料上引起的。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调查,掌握了各种情况和证据,证实这次火灾的发生,除了石化总厂二期工程指挥部在安全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上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外,主要原因是无锡县保温材料厂所提供的硬质聚氨酯保温材料质量低劣,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这种材料不仅没有生产厂广告资料宣称的阻火自熄作用,而且碰到明火立刻燃烧,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的气体。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厂的广告资料做了鉴定,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处以鉴定人的身份在法庭上作了该产品遇火燃烧的模拟试验。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锡县保温材料厂赔偿上海石化总厂经济损失十万九千二百五十元。(本报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