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汽车保有量4400万辆,每年注销机动车350万辆。但每年真正在德国报废拆解的不到100万辆,其余200万辆则通过不同途径卖到俄罗斯、波兰、西班牙等国家。
(一)法规与标准
德国汽车报废的法律依据是《废物限制和废弃物处理法》。这是1986年在1972年《废物处理法》基础上修订发布的。1992年,德国通过的《限制报废车条例》中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报废车辆。1996年生效的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对报废汽车拆解材料的比例做了具体规定。其他相关的法规标准包括安全、环境保护、保险赔偿等。
(二)管理
德国报废汽车的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自愿协议加法规框架”的模式。
所谓法规框架,是指德国汽车报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框架。而自愿协议则是汽车厂商、政府、协会和车主共同磋商形成并遵守的条款。德国汽车报废的管理和实施可以分为3个层次,即德国联邦议会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的部门、认证机构以及负责报废汽车拆解的企业。
政府的作用是制定法规和进行监督,其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根据有关法规对申报从事汽车拆解的企业进行审查,发放经营许可证;定期对汽车拆解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处罚违规企业。
德国对汽车拆解企业的资格进行定期认证,经认证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开展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机构有3家,分别是:TuV Nord、DEICOCA和FRIES SALM。
德国原有汽车拆解企业6000多家。近年来由于法规逐步严格,30%的企业已经倒闭,目前还剩4000多家。这些企业都有联邦议会颁发的执照。其中,汽车工业协会ARGE颁发执照的有1400家。在德国法规中,对汽车拆解企业的技术条件、资格、企业的工作环境、工人素质以及环保等都有明确要求。
(三)报废车拆解具体做法
首先由车主把要报废的车送到汽车拆解厂,或企业上门去取(收费服务)。然后经评估师评估,决定由谁出钱:车况好一些的,企业给车主付钱,有些车辆两不付,而有些车要车主出钱(污染者付费原则)。接着,企业按照汽车拆解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拆解。
德国报废汽车标准中,对旧车的处理、零件的再利用、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有明确规定。场地的大小是审批企业资格的标准之一。如一个企业每年拆解1000辆车,所需场地面积=要处理的车辆数×10米2/230天工作日x堆放高度。
按照德国汽车工业协会的规定,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由于政府和行业协会长期协商后采用政令和行业自主行动的方式紧密配合,处理费由汽车厂用提高新车售价的方式转嫁用户负担,而再生费用低则有利于提高汽车厂价格竞争能力,使汽车生产和再生利用向一体化发展。表现在汽车厂从设计时的结构和选材上即为方便再生利用创造条件,有的干脆兼营再生事业。(未完待续)(本文资料由姚洪华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