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日起,北京开始执行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机动车不准在京销售。这比原本定于今年1月初实施该标准的时间点延后了两个月。
据了解,北京将分两阶段执行排放标准。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第二阶段,7月1日起,凡是注册北京牌照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即柴和天然气发动机)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并要安装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其他用途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Ⅲ标准。
一辆国Ⅳ车比国Ⅲ车污染物排放降低约50%。经测算,执行新标准后,一氧化碳、碳氢、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2008年全年削减排放量分别预计为4.8万吨、0.53万吨、0.41万吨和330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