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报电子报

2009年6月28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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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引入“后悔权”制度

“无条件退车或将成为可能”

本报讯 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不过,一个“有望出台”的消息却可能颠覆这一观念——买车买房可以无条件退货。消息的来源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他披露,实施15年的《消法》即将迎来首次大修,而“后悔权”概念是这次《消法》的一个修改意向。

刘俊海表示,目前《消法》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引入后悔权制度反映了众多消费者包括部分商家的心声,很多法学界人士也都认为,有必要将后悔权制度纳入《消法》。

他解释,“后悔权”是一个大众化的通俗说法,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实行冷静期制度,可以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一定期限内有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实际上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对降低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压力,对于鼓励消费者更大胆地去消费都有好处。”

他认为,在汽车消费方面引入后悔权,将有利于规范商家的行为,在营销阶段对每一位潜在车主披露汽车的真实性能,而不再是遮遮掩掩地选择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对消费者而言,被天花乱坠的广告或促销信息吹得头脑发热,而下单购买其实并不合意的车子时,还有“后悔药”可以吃。

刘俊海认为,当前许多消费纠纷恰恰是由于没有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而导致的。而有了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原则上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恢复缔约之前的财产状态,进而减少消费纠纷。

“同样,商家也别把后悔权看成套在头上的紧箍咒”,刘俊海认为,最苛刻的消费者会催生最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家。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商家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他们对自己的品牌、产品质量有自信心的表现,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际上,倘若商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把涉及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公平地披露出来,避免忽悠消费者,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概率就会大幅减小。

有句话说得挺在理:“商家和消费者本身不是对立的双方,而是合作伙伴,若把消费者和商家看作互惠关系,就会发现后悔权并没有那么‘刻薄’。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以及一个诚信的体系,是促使消费繁荣的重要基础。而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对改善双方立场及利益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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