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报电子报

2011年3月20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上海汽车报观点 强震冲击日本汽车业 下得猛药治重疴 限购下的北京车市值得研究 “车改”需要拿出断臂疗毒的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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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得猛药治重疴

□ 作者 诗想

虎年谈虎,兔年说兔,“3.15”论消费者维权,年年如此,概莫能外。

近日,南京市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维权观点,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他们呼吁执法部门必须严厉处罚这一行为。

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违反了哪一条法规呢?统一的解释是:加价售车违反了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笔者搜检结果,实为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有关执法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读这条消息,感觉是气势大。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维权观点,集结号声足以振聋发聩,响彻全国,有此劣迹者能不望风披靡,束手待擒?

再读这条消息,感觉是取证难。经销商在指导价之外收取少则三五千元人民币,多则三五万元的加价时,不给任何收费凭据。执法部门如何查实、查全?如果难以查证,严厉处罚又何从谈起?

三读这条消息,感觉是没瞄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以第六条第三项直指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违法行为,又有何不妥?

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汽车市场常见的重疴沉疾,不下猛药,难以得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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