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第二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月10日。
据悉,二稿共9章49条,和初稿8章46条内容相比,变化不少。
退换修规定
第二稿将第一稿中“退换家用汽车的退换期限是30天”全部修改,不但退换期限增长为60天,还增加了“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当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而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可免费更换或退货。
里程限制
第二稿将整车三包有效期具体划分为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第二稿对包修期作了延长,拟规定家用汽车的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汽车的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0000公里。
销售商可追偿责任
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中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对汽车产品仍然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如果是属于生产商的责任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商和其他经营者进行追偿。
鉴定
第二稿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罚则
第二稿提出罚则内容共为6款,分别针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行为所违反的规定内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对于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除了责令改正外,还将向社会公布。(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