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环保局发布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异地发放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260号)。根据《通知》,本市环保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外省市环保部门委托,对外牌车发放环保标志。此举解决了部分在沪使用的外牌车无法在注册地领取环保标志的困境。目前,市环保局已对环检机构发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操作培训,从7月9日起已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对外牌车的发标工作,为本市外环线7月1日起对无环保标志车辆和黄标车实施限行政策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基础。
《通知》规定,外省市号牌车辆持注册地环保部门的委托书、《机动车登记证》,在机动车定期检验完成后,可以在本市申领环保标志。对于此前已在上海完成定期检验,仍在检验有效期内,但尚未申领环保标志的,可持注册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和《机动车登记证》,直接在本市任一年检站申领环保标志。在本市申领的标志遗失或损坏的,也可申请补换发。
此外,《通知》强调本市号牌车辆委托外地进行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后,必须将环保标志副本复印后寄送至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三江路55号),确保发标信息录入本市环保标志发标系统中,便于电子警察实施数据比对。经本市委托检验,仍无法在外地领取标志的,可凭检验合格报告或盖印的《机动车行驶证》回上海申领。(马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