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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上海汽车报观点 平行进口与代理进口并非平行不相交 尽快恢复出租车本来面目 对车市激情与现实碰撞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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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与代理进口并非平行不相交

□ 作者 张明生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试行平行进口汽车的消息刚一传出,便引起汽车行业、媒体、公众的广泛关注,各种议论纷至沓来。众多观点中有两个较为集中,一是外贸公司只要想销售汽车,从此就都可以卖车了;二是平行进口汽车的销售价格至少可以比传统进口汽车低10%。

然而,在仔细阅读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发现上述两种看法并不一定成立。

《通知》的第一条明白无误地定义:“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可见,试点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主体起码得是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公司,而不是所有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

即使是汽车经销商,也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试点平行进口汽车。《通知》的第三条对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规定了4项条件,其中除了“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人民币”等有关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盈利方面的要求外,关键是还要求“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自贸试验区区内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通知》另外还有“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商务部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进口以上海口岸为主,销售区域以试点企业现有销售区域为主”这两条规定。

按照以上所说的条件和规定,目前具备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基本上是现有的汽车经销商,而且还得是规模较大的汽车销售企业,规模小了都不行。当然,现有的专业汽车维修企业如果再扩大经营范围,加入汽车销售,也可以获得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资格,但这至少是5年以后的事了。可见,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以后,“想卖进口汽车的外贸公司都可以卖车”的说法只是一种猜测。

汽车平行进口模式是相对于现行的总代理制进口模式的存在而存在的,如果汽车总代理制进口模式被取消,平行进口模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平行进口汽车价格是否便宜也是相对于代理进口汽车的价格而言的。

依照总代理制模式,国外的汽车制造商在我国只会选择一家公司作为其进口汽车的总经销商,再由其将进口的汽车分销给其他经销商。

假如国外汽车制造商向平行进口经销商直接提供进口汽车,就会违反其与总经销商签订的总代理协议。所以,如果平行进口经销商想要进口已有总经销商进口的车型,是不可能直接从汽车制造商那里提货的,只可能从国外的品牌销售商处购买,这样,进口汽车的到岸价格中还得包含国外经销商的加价。

平行进口汽车在国内看是少了总经销商这一环节,实际上这一环节被转移到国外经销商那儿去了。销售环节一个也没少,反而还会因离岸价格的提高而多支付海运保险费,以及因到岸价格的提高而多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如果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不打算让利,销售价格如何降得下来呢?

同样可见,认为平行进口汽车都可以因为少了国内总经销商这一环节而使销售价格下降10%,甚至20%的说法是建立在可以直接从国外汽车制造商提货的基础上的。

这么说,并不是想说平行进口汽车模式没有用处。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如果进口国内没有总代理的汽车品牌,完全可以直接从国外汽车制造商那里提货,这样由于少了国内总经销商这一环而不至于使国内的销售价格过高。只是由于国际主流汽车品牌在国内都已经设立了总经销商,平行进口汽车的优势主要在于小众汽车品牌,用于高端客户的个性化消费的特殊需求。同时,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如果介入主流汽车品牌的进口,也可以对总经销商的垄断地位加以一定的限制,使其加价不至于过高。

所以说,汽车的平行进口模式与代理进口模式并不是互相对立的关系,而是互为制约和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现有的汽车代理进口模式之外,同时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将有利于汽车销售市场的充分竞争。

根据《通知》规定的内容,符合条件的现有进口汽车经销商只要在上海自由贸易区注册一家公司,也可以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由此可见,数学上两条平行的直线是永远不会相交的,而汽车的平行进口经销商与代理进口经销商是可以有交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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