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国家工信部、商务部1月21日发出通知,禁止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消费者收取“提车费”。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决定从2009 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为防止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变相加价,《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不得以配置调整、收取“提车费”等名目进行变相加价,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而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