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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0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3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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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标准起草小组二次会议达成初步共识

再制造零部件必须有明显标识

本报讯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广州召开的“再制造标准起草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去年12月12日闭幕。中汽协会、中汽中心以及参与标准制定的国内10余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共40余名代表参会,对形成草案的10项再制造国家标准进行了逐项讨论,并达成初步共识。

10项标准包括1项管理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5项推荐性工艺规范和4项推荐性产品标准。1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强制性国家标准。会议认为:再制造产品标志有利于政府对再制造产品的管理,有利于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识别。标识的内容规定为“再制造产品标志”“警示说明”“产品中文名称”“企业名称”“产品序列号”“生产日期”以及“产品规格或型号”等几个要素,其他标识内容不作过多要求,出口产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外法规要求。对于标识位置,应标示于再制造零部件产品、产品包装和总成铭牌上。标示方式为印刷、粘贴或者打刻等方式。对于再制造零部件产品,如果受尺寸和结构限制,可以只打刻再制造标志。对于再制造产品标志,经过会议讨论,认为发改委征集并发布的再制造产品标志,具有代表性和艺术性,适合产品说明书、外包装、广告宣传等印刷和大件零部件上打刻。而对于小尺寸件或因结构限制无法打刻该标志的,可以考虑提出一种新的简洁的标志作为替代方案,与原定标志并行并区别使用。

5项再制造工艺规范(拆解、分类、清洗、装配和出厂检测及验收包装)。对于5项再制造工艺规范,会议一致认为:工艺规范需要体现出所有可再制造零部件在该工艺环节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和解决方案,不局限于当前国家试点的5类产品的工艺规范,既不同于新品制造工艺,也不同于旧件维修工艺,应重点突出再制造过程中的特殊性。拆解工艺规范应综合考虑拆解过程中的经济性、环保性、非破坏性、保证再制造率等相关问题。分类规范应突出分类中的检测技术,如目测、常规工具检验和涡流技术、磁记忆等高新技术检测,将可再制造零部件分为可再使用件、可再制造件以及不可再制造件,对于后期如何处理不可再制造件不在本标准中考虑。清洗工艺应考虑环保性,具体描述如何保证清洗过程和清洗后不产生环境污染,明确对清洗液、废油、废液及残渣的处理规范。装配技术规范应体现出再制造产品装配过程中与新产品装配所不同之处,规定哪些用更新件、哪些用再使用件、哪些用再制造件。对于出厂检测及验收包装规范,由于各个产品的技术特点和检测项目都不相同,无法提取其共性内容,决定暂停该项标准的编写工作。

4项再制造产品标准(发电机、起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对于4项再制造产品要求,其框架应符合再制造工艺流程,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写:如按照“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拆解和清洗”“检测与修复”“装配”和“性能要求”“出厂检验”“包装与标识”等顺序进行编写。 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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