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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0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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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报观点 豪车进入拐点:“小”时代来临 汽车配件价格也关乎品牌忠诚度 电商创新产品要多关注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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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价格也关乎品牌忠诚度

□ 作者 张明生

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3月19日对涉嫌操纵关键汽车零部件价格的两家欧盟企业德国舍弗勒集团、瑞典SKF公司和4家日本企业处以总计近10亿欧元的罚款,目前欧盟还在对汽车行业进行另外6起反垄断调查。这一条消息再一次引起我国汽车行业及汽车消费者对汽车维修配件价格畸高现象的关注。

长期以来,我国汽车消费者一直在抱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的4S店维修保养价格,特别是配件价格过高。虽然觉得价格高,但消费者还是不得不去4S店维修保养。因为汽车生产企业说得很明白,若不在其指定的4S店维修保养,今后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概不予负责。这就为汽车生产企业主导的垄断经营创造了条件,汽车消费者虽有微词却也无可奈何。

依据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去年有茅台、五粮液两家白酒生产企业因限定经销商最低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行为被罚4.49亿元,也有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等5家金店因价格垄断行为被罚1059.37万元。为何唯独汽车维修配件的价格垄断依然我行我素而可以不受任何处罚呢?因为汽车行业有一道“护身符”,那就是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汽车产品的使用与其他产品相比有其特殊之处,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不仅关系到使用者本身的安危,还与其行驶中周边相邻的人或物的安全有关。为保证汽车在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安全性,通过《办法》来确保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从销售开始直至以后的每次维修保养服务都能符合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并及时向其反馈各类信息,出发点肯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办法》制订者的初衷,是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

没有考虑周全的是,根据《办法》的规定,从汽车生产企业直接提车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也就是日常所称具有整车销售、提供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功能的4S店)必须经由汽车生产企业授权,这就使得汽车生产企业对品牌经销商处于主导地位。加上汽车生产企业本来就对零部件企业向其供应的零部件具有话语权,汽车生产企业对维修配件的上下游两端都有一定的支配权,形式上具备了汽车维修配件销售价格纵向垄断的条件。

事实上,汽车生产企业也充分利用了这个条件,一方面要求其零部件供应商不得对外供应配件,另一方面规定4S店只能使用其提供的维修配件。如此一来,汽车生产企业将从零部件供应商采购的零部件加价提供给4S店,4S店在维修保养时再加价销售给消费者,维修配件价格焉有不高之理。

品牌经销商的配件价格过高也是情非所愿,除了必须从汽车生产企业进货并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因素外,较高的工时费用和配件价格也是其现时生存的需要。

汽车行业业内都清楚,目前汽车经销商在销售环节已基本无利可图,利润来源主要是后市场的维修保养。如只是要求4S店降低配件价格,4S店的利润来源便成问题,那么动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店铺建造费用无从回收,4S店将难以为继,消费者也将失去良好的售后服务。可见,降低汽车配件价格是一个事关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汽车品牌经销商三方利益重新分配,涉及汽车整车销售环节利润调整和汽车配件流通方式改变的系统工程。

在2008年施行反垄断法后,2005年发布的《办法》中的某些条款明显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相似,因此《办法》的修订是必然和必须的。近年来一直有修订《办法》的呼吁,全国工商联还为此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过相关议案。议案之所以搁置至今,业内普遍将原因归结为来自汽车生产企业的阻力。

而笔者认为,《办法》修订的难点在于如何兼顾既要保证维修汽车配件的质量,又要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要求赋予品牌经销商维修配件的自行采购权。毕竟即使实施现行的《办法》,市场上依然充斥大量的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如果简单放开维修配件的供应渠道,不合格配件的使用将严重危及行车安全,这才是主管部门不得不考虑的大问题。

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汽车生产企业在《办法》涉及的多个主体中处于主导地位,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认识到《办法》修订对汽车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从长远看,随着全社会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新的汽车拥有者数量的增长将有限,而要争夺旧车更新带来的新车销售市场份额,用户品牌忠诚度的重要性的作用就将显现出来。

面对《办法》迟早总是要修订的趋势,汽车生产企业要切实准备好平衡品牌经销商整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维修保养利润来源的应对之策,提供令自己的用户最为满意的服务,切莫为一时的小利而误了培育用户品牌忠诚度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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