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了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保监会等国家10个部委于9月3日以“交运发〔2014〕186号”文件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由10个国家部委,特别是其中还包括教育部,对一个行业的发展联合发文提出指导意见,以往未有先例。这次10个部委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汽车维修业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大气污染防治,关系到社会公众生活质量,关系到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重要的民生服务业。一个行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环境、民生有如此密切的关联,可谓事关重大。而《意见》就是要在我国汽车维修业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同时存在的市场结构不优、发展不规范、消费不透明、不诚信等问题,推进汽车维修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汽车维修业市场要做到公平竞争、自主消费,而政府主管部门对汽车维修业的管理要做到依法监管、协同发展、部门共治。25条条文充分体现了深化改革预先进行顶层设计、全面并系统地处理问题的理念,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至于教育部也参与联合发文,是因为教育部门在加强汽车维修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意见》提出,教育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下,继续实施汽车维修紧缺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从源头上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具体涉及鼓励本科高校优化完善汽车服务工程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鼓励职业院校优化完善汽车运用与维修类专业培养体系、积极加强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产学研用”方面的深入合作、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兼职、鼓励企业为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实践提供便利条件等。仅是对教育部门在汽车维修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就有这么多考虑,《意见》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所制定的措施的系统性得以充分反映。
《意见》虽然是对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而言的,但其中有3项措施与汽车生产企业直接有关。
一是,限制滥用汽车保修条款,保障消费者维修选择权。为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见》规定汽车生产及其授权销售、维修企业应告知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汽车产品,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不得以汽车在“三包”期限内选择非授权服务为理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这将改变目前乘用车的维护、修理都需在4S店进行才被汽车生产企业认可的现状。
二是,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意见》首次提出实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维修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同时,《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即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型有关《公告》和3C认证。这意味着不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该车型将不能继续销售。这既为汽车维修企业公平竞争提供了保证,也为消费者自主选择汽车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创造了条件。
三是,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推动建立高品质维修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意见》的这项规定从根本上动摇了目前使得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实施纵向垄断的根基,无形中取消了汽车整车企业对零部件企业销售权的控制,也杜绝了目前整车企业通过向经销商加价提供维修配件获取额外利润的渠道,保障了汽车消费者以合理价格购买维修配件的权利。
目前,汽车4S店维修质量与服务态度的好坏是由汽车生产企业来监督和考核的,因为这与企业品牌的美誉度和用户的满意度息息相关。实施《意见》提出的办法后,汽车维修企业不必再由汽车生产企业授权,依法加强维修市场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意见》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
无论是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还是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都直指国内目前依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所建立起来的汽车营销体系的弊端。《意见》的发布,是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陆续对国内汽车行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后,促进我国汽车营销体系变革的又一个推动力。